(原标题: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 总则
-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提高公司资产质量,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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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制度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差异,应依据更为严格的标准执行。如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标准严于本制度,公司应当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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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审查
- 第三条:公司的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的审查和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争取风险的最低化、效益的最大化;充分协商、科学论证、民主决策;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公司的长远发展出发。
-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等。
- 第六条:公司指定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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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公司指定财务部负责公司资产处置的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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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决策
-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以下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时,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需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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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公司进行以下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时,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由股东会审议;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议;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议;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议;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议;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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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二十二条: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
-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修改本制度: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议并拟订草案,报股东会审议并批准之日起生效。
-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