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12月))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专员;公司派驻控、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六条 重大信息还包括关联交易事项、诉讼和仲裁事项、其它重大事件、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义务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漏,受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一旦内幕消息泄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公告,并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本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