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024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000600 证券简称:建投能源 公告编号:2024-84
特别提示: 由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15日发行的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将于2024年12月16日(因2024年12月15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支付2023年12月15日到2024年12月14日期间的利息,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12月13日。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21建能02(149743) 3、发行人: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10.0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3.17%。根据发行人发布的《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1建能02"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提示性公告》,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为2.37%。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起息日:2021年12月15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内,每年的12月1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2024年资金发放日为2024年12月16日。(因2024年12月15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9、兑付日:本期债券本金兑付日为2026年12月15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4年12月16日。(因2024年12月15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0、登记、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结果公告》, "21 建能02"的票面利率为3.17%,每1手"21建能02" (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1.70元(含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1.70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5.36元。
三、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情况 1、本次债券计息期限: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12月14日 2、本次债权登记日:2024年12月13日 3、本次债权除息日:2024年12月16日 4、本次兑付兑息日:2024年12月16日(因2024年12月15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5、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12月15日 6、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2.37%
四、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12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21建能02"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1、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付息日前2个交易日前将本次付息金额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2、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OFII、ROFI) 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除外。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长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实施期限。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兑付兑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嘉 电话:0311-85518633 传真:0311-85518601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关欣 联系电话:18810160867 传真:0755-81928629 3、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楼 联系人:发行人业务部 联系电话:0755-21899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