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将部分机器设备抵押贷款的独立意见)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将部分机器设备抵押贷款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能够满足公司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资金需求。本次资产抵押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结果。
独立董事签字: 杨东海: 孙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