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4-116 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 0.13元 - 相关日期:股权登记日 2024/12/19,除权(息)日 2024/12/20,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12/20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年 11月 18日的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股股东。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本公司 H股股东分红派息实施不适用于本公告。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 根据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股份总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30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总股份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A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 A股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 A股股份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股总股份数=(1,891,737,621×0.13)÷1,901,204,542≈0.13元/股。 A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3)÷(1+0)=(前收盘价格-0.13)元/股。
三、相关日期 - 股份类别:A股 - 股权登记日:2024/12/19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2024/12/20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24/12/20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A股股东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持有公司 A股股份的阮洪良、姜瑾华、阮泽云、诸海鸥及持有公司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未解除限售部分股票对应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 对于持有本公司 A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17元。 - 对于持有本公司 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给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 A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 对于持有公司 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 A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7元。 -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相关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 对于持有公司 A股股份的其他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现金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成媛 联系部门: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573-82793013 联系地址:中国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 1999号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2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