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德力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26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2日下午14:30在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工业园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研发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记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4人,代表股份144,459,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565%。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152人,代表股份1,963,5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10%。通过现场或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52人,代表股份1,963,5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10%。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五届董事会,具备《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形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就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