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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港: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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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654号

致: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1日在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唐山港大厦和畅厅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24年11月25日召开第六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11月26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1日14点00分在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唐山港大厦和畅厅召开,由副董事长李建振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99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26,187,5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044%,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59,670,0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819%。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9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66,517,5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22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99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85,905,3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22%。

除上述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选举陈立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08,533,1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993%;反对14,902,1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226%;弃权2,752,3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8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8,250,9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4252%;反对14,902,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8616%;弃权2,752,3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13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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