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桐昆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号华贸中心 3号写字楼 34层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年 12月 11日 14点 00分在浙江省桐乡市凤凰湖大道 518号桐昆集团总部会议室召开的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4年 11月 25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4年 11月 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2项议案,分别为《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6名(代表 4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962,684,9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815%。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1,051名,代表股份 153,218,9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1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不含持股 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共计代表 1,053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171,436,5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734%。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2月 11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2月 11日 9:15-15:00。 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东桐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盛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磊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士良属于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纳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170,312,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3440%;反对 844,7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4927%;弃权 279,7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633%。 议案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