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4月 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于 2024年 12月 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2020年,智云股份收购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中创)81.3181%股权,九天中创成为智云股份控股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22年,九天中创虚假确认与江西米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米赞)的销售收入 5,973.45万元、利润 2,411.23万元,分别占智云股份同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3.27%、7.09%。具体情况如下:2022年 4月至 10月,九天中创为确认上述收入,分多笔向冠威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冠威)、深圳市青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鑫明科技有限公司三家供应商转款共计 6820万元。三家供应商收到款项当日或隔几日向江西米赞转款 6770万元(武汉冠威截留 50万元)。江西米赞收到款项当日或隔几日向九天中创转款 6750万元(江西米赞截留 20万元)。上述 6750万元销售收入(含增值税 776.55万元)在九天中创、三家供应商与江西米赞间形成明显资金循环,无对应真实销售业务。九天中创虚假确认销售收入,导致智云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4年 4月 19日,智云股份发布公告,更正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冲回营业收入 5,973.45万元,冲回利润总额 2,411.23万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大连证监局拟决定:对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万元罚款;对师利全、周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万元罚款;对包锋给予警告,并处以 80万元罚款;对李超、罗东、邹梦华、张秀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 10.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于 2024年 4月 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及更正后的《2022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