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买卖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买卖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6号格式准则》《上市类1号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买卖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
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富邦控股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知情人员;标的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知情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
核查期间为2024年2月8日至2024年11月14日。
核查期间核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屈文鑫(上市公司财务部会计屈盛宇之父):2024.09.26买入500股,2024.10.08买入500股,2024.10.21卖出500股,2024.10.25卖出400股,2024.10.28卖出100股。 - 陈伟光(本次交易对方新乐控股的股东、副董事长、总经理,标的公司董事):2024.02.07-2024.02.29买入267,000股,卖出378,900股;2024.03.01-2024.03.15买入35,100股,卖出86,000股;2024.04.16-2024.04.30买入92,500股,卖出82,900股;2024.05.06-2024.05.31买入25,700股,卖出17,300股;2024.06.03-2024.06.28买入127,200股,卖出93,800股;2024.07.01-2024.07.31买入129,900股,卖出27,200股;2024.08.01-2024.08.05买入1,400股,卖出1,400股;2024.08.09买入30,000股;2024.08.12卖出36,300股;2024.08.14买入3,700股,卖出2,400股。 - 鲍萍(陈伟光之配偶):2024.02.29买入3,900股,2024.03.06卖出3,900股;2024.06.21买入1,400股,2024.06.24买入9,000股,2024.06.26卖出1,400股,2024.07.01卖出1,400股,2024.07.05卖出7,600股。 - 王国雄(本次交易对方新乐控股的股东,标的公司董事):2024.02.27卖出10,000股;2024.02.28买入20,000股,2024.03.13卖出20,000股;2024.03.25买入10,000股,2024.03.27买入10,000股,2024.03.29卖出20,000股;2024.04.15买入30,000股,2024.04.16买入20,000股,2024.05.20卖出40,000股,2024.05.21买入10,000股,2024.05.23买入20,000股,2024.06.04买入10,000股;2024.08.08卖出10,000股,2024.08.09卖出10,000股,2024.08.12买入10,000股,2024.08.13卖出10,000股。 - 施国连(本次交易对方新乐控股的监事):2024.08.09买入1,600股,2024.08.12买入400股,卖出1,000股;2024.08.13卖出1,000股;2024.08.15买入600股,2024.08.20卖出600股。 - 董旗雄(本次交易对方新乐控股的董事):2024.06.06买入1,100股,2024.06.21买入500股,2024.06.24买入600股,2024.07.10买入400股,2024.08.06卖出800股,2024.08.09卖出900股,2024.08.16卖出900股。
核查结论:核查期间屈文鑫、陈伟光、鲍萍、王国雄、施国连以及董旗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其依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其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