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将本规则名称变更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
-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二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二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所持表决权数。
本次将《股东会议事规则》中的“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且修订范围较广,不再逐条列示。除上述修订外,《股东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