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接受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时晓旸、衣超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下午15点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凤鸣路103号13号楼会议室举行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了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召开,并于2024年11月21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及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5,491,8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274%;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90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016,7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67%。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04,631,34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09%;1,100,69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330%;776,58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76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9,139,45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1.0677%;1,100,69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2372%;776,58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695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