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 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常设机构,负责制度制订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 适用人员和机构包括董事会秘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等。 -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协调,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内容 - 信息包括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需按时编制并披露。 - 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需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由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报告董事长或总经理,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临时报告。 -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公司应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 年度、半年度和季度财务会计报告需按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的,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 -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符合相关条件,并采取保密措施。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对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 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 对外披露的信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九章 责任追究 - 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将受到相应处分。 -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