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查并监督公司财务报告、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五)负责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向董事会汇报相关事宜; (七)负责监督及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架构、制度。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会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