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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瑞医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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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相关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交易、重要合同、重大债务和违约情况、重大亏损或损失、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的重大变化、董事、监事或经理变动、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变化、重大诉讼或仲裁、重大事项的进展等。 第五条 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或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等。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分)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如实、完整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八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存在相抵触之处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制度实施后,公司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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