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聘任、续聘或改聘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1.3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1.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计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2.1 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2.2 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2.3 应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4 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行政处罚。 2.5 应具有独立从事审计等业务的能力,且能确保在承接和从事审计等业务时,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利益关系。 2.6 应认真执行有关审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2.7 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3.1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 3.2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履行制定选聘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提议启动选聘工作,审核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3.3 采用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3.4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3.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3.6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3.7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资质条件及要求,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相关资料,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3.8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 3.9 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3.10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3.11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3.12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4.1 当出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等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4.2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对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4.3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4.4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涉及的程序应符合本制度第三款的规定。 4.5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监督及信息披露 5.1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等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5.2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5.3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5.4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的;未能按期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审计报告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5.5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附则 6.1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6.3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