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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同洲: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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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同洲 股票代码:00205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丁肖立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山海荟*栋 一致行动人名称:陈钦惠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山海荟*栋 股份变动性质:司法拍卖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姓名:丁肖立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P87**** 住所/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山海荟*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香港永久居留权 主要任职:1996年 2月至今,任福州联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0年 12月至今,任福建联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9年11月至今,任福建智铭书生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二)一致行动人情况 姓名:陈钦惠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R36**** 住所/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山海荟*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香港永久居留权 主要任职:无

一致行动关系说明:丁肖立与陈钦惠系夫妻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袁明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23,107,0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6.50%。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上市公司投资价值,通过参与司法拍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袁明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三、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参与司法拍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袁明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23,107,0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6.50%。根据《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丁肖立于 2024年 10月 22日通过网拍竞得123,107,038股上市公司的股票。2024年 11月 29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4)粤 03执 279号之八十二,裁定袁明持有的上市公司 123,107,038股股票归丁肖立所有。

四、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上市公司 123,107,038股股份,拍卖成交价格为 202,880,398.62元,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付清全部拍卖款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不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权益变动所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

五、后续计划 1. 未来 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明确计划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1. 未来 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明确计划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已有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重大资产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2. 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明确计划对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调整。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 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进行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制订章程修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并及时进行披露。

  4. 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 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6.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1. 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仍将保持独立。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一)人员独立 1. 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 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资产独立 1. 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 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财务独立 1. 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 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 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 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 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业务独立 1.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 保证尽量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五)机构独立 1. 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 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上述承诺于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2. 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相同、相似或相近的、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3. 本人不新设或收购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相同、相似或相近的经营主体,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4.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之现有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
  5. 上述承诺于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交易。为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可能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7.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尽可能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8. 上述承诺于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1. 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情况。

  1. 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万元以上的交易。

  2. 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3. 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八、前 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丁肖立不存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一致行动人陈钦惠存在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交易方式 交易时间 股份种类 交易价格区间(元/股) 交易数量(股) 陈钦惠 集中竞价买入 2024年 7月 人民币普通股 1.37-1.51 2,257,600 2024年 8月 人民币普通股 1.86 60,000 2024年 9月 人民币普通股 1.82-2.38 513,900 2024年 10月 人民币普通股 2-3.93 1,536,700 集中竞价卖出 2024年 10月 人民币普通股 1.8-1.9 460,500 2024年 10月 人民币普通股 3.69 70,000

九、其他重要事项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2.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3.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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