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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同洲: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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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ST同洲 证券代码:002052

财务顾问: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主要内容:

  1. 权益变动目的
  2.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参与司法拍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袁明先生持有的 123,107,038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6.50%。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3. 权益变动方式

  4.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参与司法拍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 123,107,038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6.50%。根据《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丁肖立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通过网拍竞得 123,107,038 股上市公司的股票。2024 年 11 月 29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4)粤 03 执 279 号之八十二,裁定袁明持有的上市公司 123,107,038 股股票归丁肖立所有。

  5. 资金来源

  6.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其本次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7. 后续计划

  8. 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明确计划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或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进行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或对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调整,或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或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或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9. 独立性影响

  10.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仍将保持独立。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11. 同业竞争

  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13. 关联交易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15.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16. 一致行动人陈钦惠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存在交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已出具《承诺函》说明其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17. 结论性意见

  18. 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发现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涉及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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