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 第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在二个月内召开。 -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将股东会通知以公告方式送达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会通知则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送达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的召集人及会议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等内容。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具有表决权、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行使何种表决权的指示、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等内容。 -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三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公司年度报告、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清算、《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 第六十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进行充分的商讨和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意见,以保证决策事项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第七章 附则 -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六十五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