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晶华微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大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第十四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