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 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专业团队;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以下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资质条件、要求及评价要素;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资料;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并评价;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等文件。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认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