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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位科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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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于 2024年12月 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同意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有关条款,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1. 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2. 第十条: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4.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5.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6.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7.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8.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9.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10.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11. 第三十五条: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3.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4.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所在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视为出席。股东身份确认方式将根据相关规定在相关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明确。

  15.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16.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17.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等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18.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9.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

  20.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1.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据为己有;......

  22. 第一百条: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3.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24.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5.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6. 第一百一十条:......(四)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7.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8.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9. 第一百四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0.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为:......(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具体比例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充裕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1.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情况、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规划及以前年度的利润分配情况等提出、拟定。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求、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32.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33.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34.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5.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36.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37.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38.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9. 第二百条: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 2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 2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0.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 6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后续《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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