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制度二〇二四年十二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尚需经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的短期财务投资行为,具体包括公司预计短期持有的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国债逆回购交易及其他经董事会批准的理财对象及理财方式。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据我国境内法律法规和境外有关法律,独资或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本制度依照持股比例及控制与否将其划分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应根据投资理财的种类、特点和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投资理财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投资理财。
公司应当健全投资理财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授权过程作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定期编制资金收支情况报表,应对理财市场进行投资环境分析、论证,收集信息,积极与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沟通,编制投资理财方案。
若《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要求须由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投资理财项目,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
公司必须建立投资理财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财务管理中心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投资理财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投资理财账户进行,并由专人负责投资理财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严禁出借投资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财务管理中心应定期对投资理财组合的市值变化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应定期(至少每月)和不定期(需要时)编制投资理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投资资产质量、投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财务管理中心应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投资理财报告。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或配备的内部审计人员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管理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在具体执行投资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并对内部审计部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投资理财产品及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一)投资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操作人应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二)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理财产品,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三)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工作人员须对理财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投资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复核程序后,建立并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投资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财务管理中心应对公司的每一种投资理财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每月还应当编制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示。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