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5日召开,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日前已根据公司章程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刊登了董事会决议以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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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2月 3日下午 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 12月 3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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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人,代表股份 427,350,0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5947%。
-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36人,代表股份 148,589,0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6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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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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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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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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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表决情况:同意 574,741,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20%;反对 69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0%;弃权 506,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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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660,6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944%;反对 69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06%;弃权 506,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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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