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修订稿))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研高纳”或“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或“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其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孙琪和吴思航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孙琪和吴思航承诺:本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1. 公司名称: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南村 19号 3. 设立日期:2002年 11月 8日 4. 股本:775,137,713股 5. 法定代表人:孙少斌 6. 联系方式:010-62182656 7. 业务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增材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黑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铸造;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 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9. 发行人最新股权结构: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公司总股本为 775,137,713股,股本结构如下: - 有限售条件股:8,781股,1.13% - 无限售条件股:766,358,932股,98.87%
前十名股东情况: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表所示:
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包括项目组提出质控评审申请、质量控制部进行质控评审、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问核、内核评审会议审核、内核评审会议意见的落实等步骤。2024年 9月 5日,华泰联合证券召开 2024年第 10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评审会议,审核通过了钢研高纳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内核申请。
保荐人及相关人员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25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1.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 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 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 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 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 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推荐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证监会对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同意作为保荐人推荐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