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鉴证报告)
关于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鉴证报告
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业达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止日为2024年11月22日的《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进行专项鉴证。
一、管理层对专项说明的责任 竞业达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专项说明,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竞业达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一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对竞业达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相关内容进行了专项鉴证,实施了包括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在此基础上依据所取得的资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意见 经鉴证,我们认为,竞业达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的编制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竞业达公司截至 2024年 11月 22日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报告使用范围 本报告仅供竞业达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北京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现将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者“公司”)截至 2024年 11月 22日止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29号),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6,877,637股(每股面值 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21.3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59,999,997.21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金额)人民币 8,981,273.5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1,018,723.6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 2024年 11月 11日出具 XYZH/2024CDAA1B043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少于《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原计划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公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调整前投资总额 | 调整前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 | 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 --- | --- | --- | --- | --- | --- | | 1 | 基于产教融合的实验实践教学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18,527.9 | 18,527.9 | 18,527.9 | 13,409.70 | | 2 | 多模态教育大数据产品研发及业化项目 | 13,979.00 | 13,979.00 | 13,979.00 | 10,117.40 | | 3 | 面向行业应用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9,311.00 | 9,311.00 | 9,311.00 | 6,738.90 |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 | 5,000.00 | 5,000.00 | 4,835.87 | | 合计 | 合计 | 46,817.90 | 46,817.90 | 46,817.90 | 35,101.87 |
三、以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情况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的XYZH/2024CDAA1B0435号验资报告,保荐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11月8日将扣除未支付的保荐及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金额)7,339,999.96元后的募集资金余额352,659,997.25元划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公司本次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8,981,273.54元(不含增值税)。为保证公司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本公司已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截至2024年11月22日止,公司已用自有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1,277,122.64元(不含增值税),本次一并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序号 | 项目 | 发行费用(不含税) |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费用 | 本次置换金额 | | --- | --- | --- | --- | --- | | 1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7,339,999.96 | - | - | | 2 | 会计师费用 | 759,433.96 | 745,283.02 | 745,283.02 | | 3 | 律师费用 | 350,000.00 | - | - | | 4 | 发行手续费、文件制作费 | 531,839.62 | 531,839.62 | 531,839.62 | | 合计 | 合计 | 8,981,273.54 | 1,277,122.64 | 1,277,122.64 |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实施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本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尚需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以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