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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金泉: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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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1. 2024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 2024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核查意见,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相关资格。
  3. 2024年11月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
  4. 2024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并以2024年12月2日为首次授予日。
  5. 2024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包括: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5人调整为33人,授予数量不变,减少的2名激励对象原拟获授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分配至其他激励对象。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2月2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首次授予对象、数量与价格:首次授予对象由35人调整为33人,首次授予数量87.7万股不变,授予价格为15.97元/股。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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