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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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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就会议须知通知如下:

  1. 本次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2. 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3. 大会设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4. 股东参加本次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5. 股东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于会议开始前在签到处的“股东发言登记处”登记,并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股东发言应简明扼要,每一股东发言不超过3分钟,发言总体时间控制在15分钟之内;发言时应当先报告姓名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发言顺序为在“股东发言登记处”登记的先后顺序。由于本次股东大会时间有限,公司不能保证在“股东发言登记处”登记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单扼要。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提问。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6. 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对未在表决票上表决或多选的,及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视同弃权处理,其中未提交的表决票不计入统计结果。在计票开始后进场的股东不能参加投票表决,在开始现场表决前退场的股东,退场前请将已领取的表决票交还工作人员。
  7.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其中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或同一股份在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均以第一次表决为准。
  8. 本次会议由计票、监票人进行议案表决的计票与监票工作。
  9. 公司董事会聘请金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议案 1:审议关于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签署日常关联(连)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鉴于公司系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构成公司的关联方,公司及成员企业与光大集团及其成员企业之间的各项交易应遵守上交所及联交所上市规则项下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根据上交所及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为避免频繁披露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可与关联人士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订立协议期限内各年度关联交易上限,关联交易年度累计发生额未超出年度上限的,无需逐笔披露,在定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即可。

为提高日常关联交易管理效率,遵循业务合理、公允定价的原则,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与光大集团于2021年底就日常关联交易签署了《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房屋租赁框架协议》《非金融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并分别设定了2022至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上限。上述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约定的日常关联交易上限均将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

为保证日常关联交易的顺利开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拟与光大集团续签《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房屋租赁框架协议》《非金融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并分别设定2025至2027年度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房屋租赁业务及非金融综合服务的相关交易金额上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签署日常关联(连)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其中,《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关联交易2025至2027年度上限所适用的百分比率最高者超过5%,因此该框架协议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此外,在2021年签署的《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项下,公司曾向联交所申请豁免就股份公司成员需存于光大银行(为公司的关联(连)人士)的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设置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上限,并得到其相应许可。该项豁免许可也将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为此,公司就股份公司成员需存于光大银行的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上限事宜向联交所申请新的豁免。联交所已批准该等豁免申请。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以下事项: (一)同意公司与光大集团签署《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分别设定2025至2027年度的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年度上限,并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 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境内外监管部门的要求(如有)对《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进行相应修改; 2. 根据联交所的意见(如有)和公司实际情况对《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项下2025至2027年度的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年度上限进行调整。 (二)同意并追认公司向联交所申请豁免就股份公司成员需存于光大银行的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设置2025至2027年度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上限;若联交所撤回该等豁免,则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14A.53的相关规定要求,就股份公司成员需存于光大银行的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设置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上限。

以上事项,提请各位非关联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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