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1. 发行人董事会已经做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 2.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做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 3. 广开控股的批复意见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2. 发行人有效存续、股票在深交所持续交易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3.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的设立 1. 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设立方式等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 业务独立 2. 资产独立、完整 3. 人员独立 4. 机构独立 5. 财务独立
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 本次发行对发行人控制权的影响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 发行人的设立过程 2.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3. 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2.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业务经营资质 3. 公司境外下属子公司从事业务情况 4.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1. 关联方的界定 2. 关联交易情况 3. 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4. 《公司章程》等制度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规定 5. 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6. 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 土地使用权 2. 房屋所有权 3. 承租物业 4. 商标 5. 专利 6. 软件著作权 7. 域名 8. 岸线使用权 9. 对外投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 销售合同 2. 采购合同 3. 借款合同 4. 授信合同 5. 融资租赁合同 6. 对外担保情况 7. 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 1.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本变化 2. 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资产处置及收购兼并 3. 发行人拟发生的股本变更或重大资产处置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对章程的历次修订已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 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 税务登记 2. 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3. 目前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 4. 主要政府补助 5. 依法纳税情况的说明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 环保合规性核查 2. 劳动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合规性核查 3. 市场监督管理合规性核查 4. 安全生产合规性核查 5. 质量监督合规性核查 6. 国土管理合规性核查 7. 房屋管理合规性核查 8. 海关合规性核查 9. 外汇合规性核查
十八、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1.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2. 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3. 本次发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3.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 本所律师已阅读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确认《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矛盾。
二十二、结论意见 1.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有效,实质条件具备,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在形式和实质条件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待获得深交所核准和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