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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润: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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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29日下午14:30召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李祎琼、邱云起律师出席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11月13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11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下午14:30,会议召开地点为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谷A2-3栋23层,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郑玉芝主持。 3.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9:15-15:00。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1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3,056,5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69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4,562,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1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8,494,3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784%。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1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7,187,5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56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625,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82%。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郑玉芝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现场会议出席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550,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37%;反对2.045.4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93%;弃权46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81.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899%;反对2,045.4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48%;弃权46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5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宁波冉盛盛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冉盛盛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议案1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宁波冉盛盛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冉盛盛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五、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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