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ST贤丰 公告编号:2024-128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为否定意见。 2. 公司上一年度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兴华”);本次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 3. 公司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4.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
公司于 2024年 11月 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聘任中兴华为公司及子公司 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中兴华具备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事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与公司和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不影响在公司事务上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中兴华信用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且在中国证监会等各类监管机构的历次评价和检查中,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有着良好的口碑和声誉,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兴华为公司提供 4年审计服务。公司 2023年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标准无保留意见、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为否定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原因 考虑到公司与原审计机构北京兴华的聘期已满,且其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需求等情况,公司认为中兴华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公司拟聘任中兴华为公司 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北京兴华、中兴华进行了沟通说明,双方均已知悉本事项且对本次更换无异议。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双方已积极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聘任 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中兴华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经验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向董事会提名聘任中兴华为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4年 11月 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以 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同意聘任中兴华为公司及子公司 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监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4年 11月 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以 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同意聘任中兴华为公司及子公司 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1.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 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 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议的书面文件; 4.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5. 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函; 6. 深交所要求报备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1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