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1月))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 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以及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条: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核查后如有违规风险应及时通知相关董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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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董监高应严格履行关于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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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变动的限制要求
- 第五条:董监高每年通过各种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特殊情况除外。
- 第六条:董监高以上年末所持股份为基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新增股份按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 第七条:当年未转让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第八条:董监高在特定情形下不得转让股份,包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离职后半年内等。
- 第九条:董监高在特定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年报、半年报公告前十五日内等。
- 第十条: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继续遵守相关限制性规定。
- 第十一条:董监高及其亲属不得在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
- 第十二条:董监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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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董监高应确保其亲属及相关法人组织不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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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持有及变动管理
- 第一节 申报和披露
-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监高及其亲属的身份及所持股份的信息,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第十五条:公司及董监高应确保向深交所和登记公司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 第十六条:董监高应在特定时间内向深交所申报本人及其亲属的身份信息。
- 第十七条:登记公司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董监高所持股份按比例予以锁定。
- 第十八条:锁定期间,董监高所持股份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权益不受影响。
- 第十九条:董监高所持股份解除限售后,可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申请解除限售。
- 第二十条:董监高所持股份发生变动后,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公告。
- 第二节 减持股份行为规范
- 第二十一条:董监高可通过深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
- 第二十二条: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提前报告减持计划,董事会秘书核查后备案并公告。
- 第二十三条:董监高减持股份后,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减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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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 第二十四条:董监高拟增持股份的,可自愿披露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披露增持进展。
- 第二十五条:未披露增持计划的董监高首次披露增持情况并拟继续增持的,应披露后续增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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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与处罚
- 第二十六条:董监高及其亲属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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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董监高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责任人给予处分,追偿损失,并报监管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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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2010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