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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 关联交易制度(2024年11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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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联交易制度(2024年11月))

关联交易制度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开、关联人回避、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关系 - 第三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 第四条:关联法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 - 第五条: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 第六条:视同为公司关联人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过去十二个月内或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关联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等。

第三章 关联交易 - 第七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 第八条: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等。 - 第九条:公司应采取措施防止关联人干预公司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 第十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定价政策,并披露定价的公允性。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 第十一条:关联人与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协议时,关联人不得干预公司的决定。 -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 第十三条:关联董事包括交易对方、在交易对方任职的董事等。 - 第十四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第十五条:关联交易达到一定标准的,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 第十六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殊情况除外。 - 第十七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委托理财等,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 第十九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相关规定。

第五章 公司与关联人的资金往来限制性规定 -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管提供借款,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 第二十二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 第二十三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交易概述、董事会表决情况、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等内容。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披露。 - 第二十五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等主要条款。 - 第二十六条: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获得事前批准。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某些交易,可以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某些交易,可以免于履行相关义务,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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