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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 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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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2024年11月1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3. 2024年11月12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深交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 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登州路289号国家先进功能纤维创新中心研发大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副董事长计高雄先生主持。
  6.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8.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24,625,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008%。
  9.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9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4,119,6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50%。
  10. 中小投资者共1,19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4,119,8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50%。
  1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20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88,744,9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958%。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1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4.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4,486,961,365股,占99.9603%;反对1,203,701股,占0.0268%;弃权579,900股,占0.0129%。
  15. 《关于修订<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4,438,368,160股,占98.8777%;反对49,791,105股,占1.1092%;弃权585,701股,占0.0130%。
  16.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同意4,438,254,360股,占98.8752%;反对49,958,305股,占1.1130%;弃权532,301股,占0.0119%。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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