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三条: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670,000股,于2016年10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为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ANHUI HUANGSHAN CAPSULE CO., LTD. - 第五条:公司住所为安徽省旌德县白地洪川,邮政编码为242605。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9,098,170元。 -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合理利用资源,立足主业,持续开发新产品,不断为客户创造价值,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为股东、员工增加收益,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 -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药用空心胶囊制造、销售,企业自产药用空心胶囊出口、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进口。
第三章 股份 -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一元。 - 第十八条:公司系胶囊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为原胶囊有限的全体股东,发起人将其各自持有的胶囊有限截至2010年11月30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118,561,086.36元按1:0.54824的比例折为公司股份。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99,098,170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党的组织 - 第九十八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共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共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第六章 董事会 -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八章 监事会 -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以专人送出;以公告方式发出;以邮件(特快专递)、电子邮件(E-mail)、传真、电话等方式发出;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 第二百零二条:释义 -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