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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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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24年11月8日召开第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2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14点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3层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王常青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6.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546,463,6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505503%。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8.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及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9.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0.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1.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关于选举金剑华先生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5,543,896,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3715%;反对1,266,7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2838%;弃权1,30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3447%。
    • 表决结果:通过
  12. 结论意见

  13.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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