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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清科: 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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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战略与 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战略与 ESG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以下简称“ESG”)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成员由 5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以上(含)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主持战略与 ESG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为该委员会的协助单位,董事会秘书为战略与ESG委员会的总协调人,公司证券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政策、战略、目标及架构等 ESG领域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供决策建议; (五)对公司 ESG工作的实施与进展情况定期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ESG目标的推进进度等,并就改善公司 ESG表现或相关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六)对公司年度 ESG报告等 ESG相关披露文件进行审核并提交董事会,确保 ESG相关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协助单位负责战略与 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ESG事项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协助单位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 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根据协助单位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及表决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或 1/2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定期会议召开前 7日、临时会议召开前 3日,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以书面通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微信等即时网络通信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临时会议提前通知),并将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应由 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并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协助单位负责人可列席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有义务配合委员会的工作。如有必要,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战略与 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两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决议等文件交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会议通知时间,均按“不包含会议召开当日,但包含通知当日”的原则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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