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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晟文化: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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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晟文化”或“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11月13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1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相关网站上刊登了《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北一街28-1邮政综合楼6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vote.sseinfo.com)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97,067,0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310%,占公司总股份的17.35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为206人,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3,176,7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90%,占公司总股份的0.5678%。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合计207人,持有及代表股份总数为100,243,8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9178%。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9,697,7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52%;反对39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2%;弃权15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6%;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630,6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095%;反对39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403%;弃权15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0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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