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嘉澳环保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 10月 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4年 11月 1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29日 13:3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1月 29日 9:15-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36,037,965股,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08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名,均为截至 2024年 11月 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31,988,49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26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4,049,467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22%。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6,202,467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06%。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028,4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反对 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 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本议案获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192,9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8%;反对 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弃权 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7%。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