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 2024年 11月 29日召开的 2024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符合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发布信息。 第三条 本公司承诺将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监事会、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本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至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并发布。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本公司需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八条 本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本制度为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无论本制度是否明确规定,凡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本公司都将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条 除依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本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消息,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能误导投资者。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本公司将通过符合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公布债券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报告期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及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本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存续期内,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本公司按照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 在公司信用类债券存续期内,本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定期报告信息: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 本公司出现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情况,应当于前款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在公司信用类债券存续期内,本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债券交易价格、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或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事项时,或者存在关于公司及其债券的重大市场传闻时,将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持续披露事件的进展、变化情况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十七条 本公司将在下列任一情形的最早发生日当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履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公司与相关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的发生;公司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决定或者通知;该重大事项相关信息已经发生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其他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前述规定的定期报告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及时披露;对于未按规定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于变更决策程序完成后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一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产品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公司信用类债券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五个交易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产品发生违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公司、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企业财务信息、违约事项、涉诉事项、违约处置方案、处置进展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公司被托管组、接管组托管或接管的,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由托管组、接管组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除外。公司或破产管理人应当持续披露破产进展,包括但不限于破产申请受理情况、破产管理人任命情况、破产债权申报安排、债权人会议安排、人民法院裁定情况及其他破产程序实施进展,以及企业财产状况报告、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发生实施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也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的,承继方应当按照本制度中对公司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为债券提供担保的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财务报告。为债券提供担保的机构发生可能影响其代偿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保密义务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为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和信息披露文件质量把关,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和执行对外信息披露的唯一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授权的对外发言人,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有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相应责任。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外投资管理部门等应当对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披露或通过受托管理人披露。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条 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应当公开披露而尚未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与本公司、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债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债券持有人会议、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博客;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商业秘密或者具有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应当向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暂缓信息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债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2个月。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不同意暂缓披露申请、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公司本级各部、控股子公司履行各自机构内部信息报告审批程序;由各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报送或提供涉及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信息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整编和初审;经董事会秘书修改和复核;呈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审批确认;按不同审批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执行对外信息的公告。
第六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子公司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作为信息报告专人。 第四十六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将事项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和协助董事会秘书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遇与有关法律、法规、证券规章和《公司章程》有任何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11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