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1月 2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12月 29日修订)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的《公司章程》进行了梳理与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 第一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增加了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引用。
- 第八条:增加了“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三条:增加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 第二十一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增加了“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九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增加了“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增加了“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第八十四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增加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增加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本次修改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此外,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修改《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变更登记或备案等所有相关手续,并且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有权根据公司登记机关或者其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024年 11月修订)的条款酌情进行必要的修改。《公司章程》(2024年 11月修订)最终须以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成备案手续的文本为准。
特此公告。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