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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路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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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12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定于2024年11月28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 2024年11月28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路182号F412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0,505,03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0.252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6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822,3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9112%。

  6. 本次股东大会对《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42,206,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41%;反对8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1%;弃权3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8%。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0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604%;反对8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44%;弃权3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52%。

  7.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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