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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士创能: 亚士创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创能明)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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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亚士创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创能明))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亚士创能
股票代码:60337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 7号 4幢 1层 A区 136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 11月 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3.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5.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1.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是基于公司发展需要,引入认可公司内在价值和看好公司未来发展的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推动公司发展。 2. 未来十二个月内不排除其他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权益变动的方式: 1.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从109,251,500股(25.49%)减少到87,221,500股(20.35%) - 上海润合同生投资有限公司:41,629,500股(9.71%)保持不变 - 上海润合同泽投资有限公司:37,845,000股(8.83%)保持不变 - 上海润合同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1,411,350股(7.33%)保持不变 - 李金钟:24,480,395股(5.71%)保持不变 - 赵孝芳:22,517,775股(5.25%)保持不变 - 一致行动人合计:从267,135,520股(62.33%)减少到245,105,520股(57.19%)

  1.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将持有的上市公司 22,03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4%)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珠海市横琴财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财东汇鑫 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 标的股份:22,030,000股股票(占总股本的 5.14%) 2. 股份转让款:7.50元/股,共计165,225,000元 3. 付款安排:分三期支付,分别为定金5,000,000元、90%转让款148,702,500元、余款11,522,500元 4. 标的股份的过户:在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后,双方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5. 过渡期安排: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日之间的期间为过渡期 6. 陈述与保证:双方对股份转让的合法性和相关文件的提供作出承诺 7. 保密条款:协议各方在相关内容公开披露前不得违规买卖或指使他人违规买卖标的公司的股票 8. 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9.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通过友好协商或诉讼解决 10. 其他:协议的生效、修改、解除等条款

股份支付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珠海市横琴财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财东汇鑫 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9,251,500股,占公司总股本 25.49%;累计质押股数 65,1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15.20%。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协议转让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为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

本次权益变动需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并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股份登记过户等手续后,方可实施完毕。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发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的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调查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合理的调查和了解,认为珠海市横琴财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财东汇鑫 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具备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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