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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明达: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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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 第五条:基本原则包括主动性原则、合规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 -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包括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建立稳定的投资者基础,形成服务投资者的企业文化,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 第八条: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 - 第九条: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证券监管部门等。 - 第十条:沟通内容包括公司的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经营管理信息、环境和社会治理信息、文化建设、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公司面临的风险和挑战等。 - 第十一条:公司应采用现场接待、电话接待、邮件、线上沟通等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 第十二条:活动类别包括特定对象调研、股东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现场参观、电话会议等。 - 第十三条:活动记录应包括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和文档等。 - 第十四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 -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设网络沟通平台,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 第十六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 - 第十七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 第十八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 第十九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 第二十一条:存在特定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包括现金分红水平未达规定、重组终止、证券交易异常波动、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等。 -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包括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 -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提出的诉求。 -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 第二十七条: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活动、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管理运行和维护相关渠道和平台、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统计分析投资者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 第二十九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对公司全面了解、专业知识结构、良好沟通和协调能力、良好品行和职业素养、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素质和技能。 - 第三十条: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夸大性的信息、选择性透露或发布信息、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歧视或轻视中小股东、违反公序良俗、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可以定期对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档案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 第三十五条:突发事件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遭受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 - 第三十六条:突发事件处理包括监测、预控、确认、评估、控制、解决等流程。 - 第三十七条:处理原则包括合法、合规、诚实、信用、及时、公平、统一领导、统一组织、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 第三十八条: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应采取及时汇报、调查、沟通、澄清公告、解决后公告等措施。 - 第三十九条: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应采取及时披露、评估影响、降低不利影响等措施。 - 第四十条: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应采取及时汇报、公告、分析原因、申诉或研究改善措施等措施。 - 第四十一条: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分析原因、及时公告、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肯分析并提出对策等措施。 - 第四十二条:其他突发事件时,应及时汇报、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五章 其他 - 第四十三条:对于投资者的电话咨询,由董事会办公室人员进行接听、回复,一般情况下不接受媒体采访。 - 第四十四条: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交流座谈,需提前2天预约登记,未经许可不得拍照、摄影摄像、录音。 - 第四十五条:公司在每年年报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生产经营、业绩等情况。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其签署保密承诺书,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使用主观臆断的资料、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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