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2025年度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核查意见
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与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2025年度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亿元(含本数)的综合授信。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非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承兑汇票、保理、保函、开立信用证、票据贴现等授信业务,具体业务品种、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最终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实际审批为准。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公司实际控制人方真健先生、陈海萍女士在上述授信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亿元(含本数),关联方在保证期间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且不需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具体担保形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公司于 2024年 11月 25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年度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方真健先生、陈海萍女士回避表决。该事项须提交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事项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一切与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贷款、抵押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法律文件。
公司上述关联方对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能有效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有助于支持公司的持续发展。本次接受关联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且公司及子公司无需提供反担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024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关联方方真健先生、陈海萍女士为公司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不提供反担保且免于支付担保用。除上述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无偿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及支付给方真健先生任高管的薪酬外,上述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金额为 0元。
公司于 2024年 11月 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年度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同意公司及子公司 2025年度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亿元(含本数,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综合授信额度为准)的综合授信。公司实际控制人方真健先生、陈海萍女士在上述授信额度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免于收取担保费用,且不需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额度内,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员具体实施上述事项。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 2025年度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相关事项,并同意提交此议案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 2024年 11月 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年度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 2025年度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亿元(含本数,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综合授信额度为准)的综合授信。公司实际控制人方真健先生、陈海萍女士在上述授信额度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免于收取担保费用,且不需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及子公司 2025年度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事项,并提交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公司于 2024年 11月 25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年度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 2025年度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 10.00亿元人民币(含本数,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综合授信额度为准)的综合授信。公司实际控制人方真健先生、陈海萍女士在上述授信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亿元(含本数),关联方在保证期间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且不需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具体担保形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同意上述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