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联美控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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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40561号
致: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5日(星期一)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哲律师、王冰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