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苏州高新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下称"本所")受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1月8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www.sse.com.cn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下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13点30分,地点在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锦峰路199号锦峰国际商务广场A座19楼。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vote.sseinfo.com)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9:15-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372人,代表股份546.510.9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469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538,733,6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79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370人,代表股份7,777,3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755%。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候选人徐瑷得票数544,152,827,得票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568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9,957,933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4.4274%。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