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 11月 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 11月 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21日上午 10:30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驿峰东路 295号兴通海运大厦七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1月 21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1月 21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72,37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000%。
5、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158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158,8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82%。
6、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6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80,533,8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582%。
7、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投资建造不锈钢化学品船舶暨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80,533,810股,同意 180,338,1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915%;反对 55,84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09%;弃权 139,8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76%。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96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7.6013%;反对 55,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6844%;弃权 139,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7143%。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