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4第320号。
本次股东大会由2024年11月5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1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软件产业基地4栋B座9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1日9:15-15: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322名,持有公司股份250,005,7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85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与会议通知相一致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