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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商场: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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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集。2024年10月2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议,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4年10月31日,公司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0日下午14时00分在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0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他人出席的股东)共1,52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7,602,8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40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66,500,000股;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1,520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1,102,814股。

  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为《公司关于预计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3,235,92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12%;反对3,295,000股,占1.8552%;弃权1,071,892股,占0.6036%。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6,735,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686%;反对3,295,000股,占29.6771%;弃权1,071,892股,占9.6543%。

  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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